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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14日消息 新入职员工在下班后居家通过微信处理工作、对接客户期间突发疾病猝死,能否认定工伤?下面这起司法判例给出了清晰指引。
2023年3月,李某刚入职郑州某科技有限公司,从事销售相关工作。
同年4月17日17时至20 时 25 分,其在家通过微信持续与客户、同事沟通,处理商品上架等本职工作,公司多名员工可佐证工作内容属实。
当晚李某刚不幸猝死,当地派出所接警后经现场勘查排除刑事案件,法医结合尸表、体温与尸斑情况,判定死亡时间为当日19时至22 时。
事发后,该区人社局对李某刚作出视同工伤认定,公司不服,先后起诉该区人社局与区政府,案件历经一审、二审,最终进入再审程序。
法院审理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:李某刚居家微信处理工作时猝死,是否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情形。
法院查明,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;李某刚死亡当日持续处理本职工作,居家办公属于岗位职责合理延伸;其死亡时间与工作时段高度重合,接警证明与法医判断合法有效。
法院认为,该条款核心是保障职工在岗突发疾病的权益,工作岗位应按履职实质认定,而非仅局限于单位明示要求与固定办公场所。
李某刚为完成销售工作居家处理业务,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情形,原审适用法律无误。
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公司再审申请,维持李某刚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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