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监管范围,《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》公开征求意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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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月 13 日消息,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医保局、国家中医药局、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研究起草的《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于 2 月 13 日至 3 月 16 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
获悉,《规定》共 21 条,主要包括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、价格公示的内容和原则性要求,以及监督方式、法律责任等。

《规定》以“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,提高价格透明度”为核心,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作出系统规范,将集中公示与定向告知相结合,首次将互联网医院纳入监管范围,并要求医疗机构督促服务场所内的其他经营者明码标价,对疫苗接种、医疗救护等特殊服务作出专门要求,确保医疗机构服务场所内所有价格“标得清、看得见”。

其中提出,互联网医院应当在网站页面、手机软件的显著位置,对主要医疗服务、常用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进行价格公示,并在支付页面一次性展示全部收费内容。

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开展自营服务的,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价格公示,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医疗服务、药品、医用耗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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